【消息】婚后未在一起生活男方是否要给女方生活费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结婚后只与男方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女方就搬回其子女家居住,几年来双方从未在一起生活。这种情况下,男方需要给女方生活费吗?省会的宋先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今年60多岁的宋先生告诉记者,七八年前,他在妻子去世几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丧偶的杜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就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子女都已结婚,也都有自己的房子,结婚后杜某就搬到宋先生家里生活。一个多月后,杜某以儿媳妇怀孕需要照顾为由,搬回儿子家居住,从此很少跟宋先生联系。杜某虽然搬走了,却要求宋先生每月给她1500元生活费,如果不给钱,杜某一家就会到宋先生家里大闹。前几年,宋先生提出过离婚,可杜某不同意,甚至逼宋先生将生活费增加到每月2000元。这几年,宋先生将年迈的父母从老家接到身边照顾,为了不惊扰父母,宋先生只得每月给杜某一些生活费。 宋先生的儿子告诉记者,父亲为人老实,从未跟他说过给杜某生活费的事情。前阵子,他回父亲家看望爷爷奶奶时,在小区门口碰到了前来闹事的杜某一家,才知道这几年父亲一直在给杜某生活费。 宋先生问,这七八年来,他一直未与杜某一起生活,还需要付给对方生活费吗?为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立。 王律师说,宋先生与杜某已经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并领取婚姻登记证书,二者之间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若杜某因身体等原因需要人扶养照顾,而宋先生又未尽扶养义务时,杜某就有权要求宋先生给付扶养费;若杜某不存在需要扶养的情形,那么,宋先生有权拒绝支付扶养费。 王律师称,就本案所描述的案情来讲,宋先生与杜某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并未实际开始婚姻生活,如若二者没有再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建议二人及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向法院起诉离婚,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扶养费、继承等层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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